| 一、办理时限
总时限14个工作日(自收齐资料之日起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办理(9个工作日);分局局长审核(2个工作日);市局分管局长签发(1个工作日);办件(1个工作日)。
二、受理标准
(一)、建设内容
本市区内的城区(乡镇)居民或村民个人用于自住、非经营性的建设工程。
(二)、申请人条件
1、持有拟建自住房所在地合法户籍证明和公民身份证的城区(乡镇)居民或村民。
2、申报前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情况。
3、申请人是拟建自住房所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持有者。
(三)、城区(乡镇)居民申请自建自住房的其它要求
1、城区(乡镇)居民申请自建自住房原则上要求原建筑面积翻建。
2 、申请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原建筑面积以其房屋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持有者必须相一致。)
3、1957年前建成申请人现无房屋产权证的自住房,原建筑面积以1957年版本地形图所标示的建筑面积为准。
4 、申请人持有拟建自住房所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规划,同时满足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按照个人自建自住房审批依据确定面积。
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不得新建、翻建、扩建自住房的区域
1、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内或现状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2、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文物古迹和保护建筑区域、黄线控制区域、风景游览区域、水源保护区域范围等;
3、占压现有城市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侵占城市园林和绿化用地及影响城市防洪和水利设施的区域;
4、铁路、机场、高压供电走廊等用地控制范围及严重污染和易燃易爆区域;
5、基础设施特别差、容积率过高、建筑密度过大的区域;
6、城市规划需要控制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若在上述规定的区域内原有个人住宅经鉴定确有倒塌危险,又无其它住房的,可另行选址迁建或由各城区规划分局依据相关政策处理。
(五)、个人自建自住房面积的核算
1 、新建、翻建、扩建个人自建自住房每户宅基地总面积:二环以内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二环以外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2 、人均建筑面积二环以内不得超过40平方米,二环以外不得超过50平方米。
3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含两层)。
(六)、个人自建自住房人口的核算
1、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常住人口,落户时间满两年以上(包含申请人);
2 、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上,户口现已迁出的现役军人;
3 、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上,户口现已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4 、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上,户口现已迁出的劳动教养人员;
5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6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或已独立分户的人员不再计入申请人口。
三、申请个人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
由街道(乡镇)规划主管部门以社居委或村民组为单位将个人自建自住房申请汇总后统一送至市规划局各城区分局。所送申请要求含有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完毕并且由街道(乡镇)签署意见的《合肥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两份。(审批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各城区规划分局各留一份归档)(必要);
2 、个人自建自住房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原件只交验);
3 、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原件只交验);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原件只交验);
5 、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只交验);
6 、拟建自住房的公示证明(必要);
7 、申请翻建自住房的原房屋产权证(部分居民;)
8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具体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规划局各城区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自建自住房)无效。
分局受理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并当场填写《受理回执单》交与项目申请人。对于申请项目类型、内容不符合标准或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一次性或五日内告知项目申请人,并将报建材料退还项目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经办人员办理
项目受理后,具体经办人员与街道(乡镇)规划主管部门联系,联合查勘现场。经办人员查勘现场后,依据审批依据,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绘制附图并签署查勘意见后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分局局长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详细不同意核发的理由。
审批依据: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肥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各城区分区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及各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三)、分局局长审核
分局局长接到经办人员上报的项目材料后,对经办人员提出的查勘意见及附图进行审核。若审核无误,则签署初审意见和姓名,并由工作人员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送至市规划局分管局长签发。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市局分管局长签发
市局分管局长接到上报的项目后,对分局具体经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和分局局长的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则签署意见和姓名。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件
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发完毕的项目由各分局受理工作人员将其取回,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自建自住房)(副本)或办理退回通知书,并通知项目申请人领取。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竣工验收
个人自建住宅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具体经办人员经现场勘察,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自建自住房)正本,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