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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宣传、推行政务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依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制度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的批复》(合政秘[2003]35号文)文件的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度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公示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类规划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专项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等;
(二)规划选址:包括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及有可能影响环境和市民健康的项目选址意见、审批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建设项目以及道路两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
(四)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三条 规划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规划图件、有关文字说明或模型。
(二)选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有关文字说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监督电话。
第四条 规划公示期限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批前公示
城市规划编制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专项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其它城市规划编制、单体设计方案、居住区规划调整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后应将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情况。上报审批的规划成果,必须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公众所提意见作为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上述项目未进行公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批后公示
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专项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其它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方案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计划规划编制项目公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超前研究城市的重大建设规划问题,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库,向社会公示。年度规划项目宜在上一年的四季度提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公示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用地性质,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五)建设工程规划公告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设项目以及道路两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及时公告。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不进行公告。
第五条 规划公示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或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方案等,应以模型、图纸等形式,在设在徽园内的“合肥市城市规划展览馆”或阜南路5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大厅”向公众公示。公示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互联网公示:通过合肥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hfsghj.gov.cn),将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已审批的有关规划项目进行公示。
(三)媒体公示:对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分别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电视台播放等形式公示.对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在合肥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办妥有关公告手续。
(四)公示牌公示: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设置于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审批的内容对公示牌的制作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办妥有关公示牌制作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图的内容应与纸图一致,即应为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图、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和基础图,电子文件的格式为dwg。
第六条 规划公示程序如下:
(一)需要公示的各类城市规划由规划局业务会议确定,公示的具体事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办理,由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分局)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公告、公示,由局报建室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公告、公示通知单》,局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公告、公示的具体事宜,由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分局)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意见及时收集与整理。
(一)意见收集:在公示地点或在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办公场所设置固定意见箱,派专人收取建议和意见,公布联系电话。
(二)意见落实:局责任处室将各方面收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业务会研究。经局业务会确定采纳的意见,由各责任处室予以落实。
对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的城市规划公示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意见答复:对公示意见,视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由报建室答复等方式向外界反馈。
(四)以上规划公示内容需要听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举行听会。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合肥市规划局下发的关于城市规划公告、公示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节 合肥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在建设单位报建项目时,局机关各处室及相关分局要提前介入,努力减少或合并相关程序,确保按时或提前办理完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2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1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14个工作日;审批规划设计条件为20个工作日;审批方案报审为20个工作日;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18个工作日。重大建设项目办理时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二)退件。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报建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退件或中止办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报建项目,要做好解释工作,但须经主管领导签字。
(三)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在建项目要及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不能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
(四)行政复议。要按照规定受理或转送,立案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听证会。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予组织听证。
(六)履行职能。落实服务承诺制,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推行“一杯水、一把椅子、一张笑脸”式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首问、咨询的第一人为责任人。实行限时办结,失职追究和效能考评,认真执行“政风评议”各项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规划公示范围。
(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制度,严禁工作时间脱岗、下棋、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严格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及时销假。
三、行政效能监督检查
(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行政审批监督采取周检查、月报告制度。局综合处负责将每月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列出已办结项目、超时限项目、退件项目及理由,同时在局业务会上通报。局监察室将对办理项目跟踪检查,并发放服务跟踪卡、不定期抽查,做好督办工作。
(二)依法行政工作。局法规处每月将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群众上访情况列出项目报局领导。监察大队每月将规划监察和巡查情况列出项目报局领导。对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局业务会通报。
(三)督办工作。对上级机关、省市领导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列入局、处室或者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当在办
理时限截止前向督办部门及交办单位或领导说明情况。办公室负责对省市政府等领导机关以及局长办公会、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进行督促落实;局人事处负责对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促落实;局综合处负责对市规委会、局专业会议及其他技术方面确定的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四)工作纪律检查。局办公室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每月通报一次。
(五)督办责任制。对列入督办检查的工作事项,由局相关督办处室分别负责,明确完成时限,对牵头处室(单位)及协办处室(单位)进行督办并负责全程进行督办、催办和检查,使其在督办时限内办理。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由牵头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后上报局领导,并在局务会上通报。
四、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
根据行政效能监察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承担责任的领导同志,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作风责任追究
对办事拖拉、冷硬、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敷衍塞责、“吃拿卡要”以及对工作不负责任,贻误工作并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牵头处室(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违反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不廉洁等行为的,给予教育、诫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结果考核 行政效能监察作为局对公务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